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基层党支部建设,健全民主集中制,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完善党内选举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支部委员会的设置
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一般由3-5人组成,其中设书记1人,必要时可设副书记1人,一般应设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等,委员可以兼任;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只设书记1人,必要时可设副书记1人。
二、支部委员会的选举
1.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后应及时进行换届改选。如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2.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支部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上届委员会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新一届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不设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全体党员充分酝酿,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党员大会上进行选举。
3.正式党员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预备党员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4.新组建或调整的党支部可先由上一级党组织任命党支部负责人,待条件成熟后,再适时召开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新的委员会或书记、副书记。
三、选举前的准备工作
1.提出书面请示。支部委员会一般应于任期届满两个月前召开会议研究换届选举的有关事宜,并以书面形式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经批复同意后方可启动换届选举前期的筹备工作。请示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本届党支部委员会的成立时间、届满时间,拟于何时举行换届选举;提出下届党支部委员会委员、书记、副书记名额及选举办法。
2.准备工作报告。由党支部书记牵头起草支部工作报告,全面回顾本届委员会任期内的工作情况,总结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对下一届委员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工作报告初稿形成后,要广泛征求意见,充分讨论修改,最后经支部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后报上级党组织审查。
3.进行宣传教育。通过组织生活和必要的会议,在党员中进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和党员权利、义务教育,组织党员认真学习有关文件精神,明确换届选举的目的、意义、方法和步骤,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确保换届选举工作的顺利进行。
4.酝酿确定候选人。委员候选人数应多于应选人数的20%,具体产生程序为:
(1)上届委员会组织本支部全体党员充分酝酿提名,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提出候选人初步人选。
(2)将候选人初步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查。上级党组织要切实负起候选人初步人选的审查把关职责,为选优配强新一届支部书记和委员打好组织基础。
(3)党支部向党员大会说明候选人名单酝酿产生的情况,提请党员大会讨论,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
四、选举的实施
1.选举实施前要清点到会人数,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否则改期进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党员,可以不计算在应到会人数内:(1)患有精神病或因其它疾病导致不能表达本人意志的;(2)年老体弱卧床不起和长期生病生活不能自理的;(3)自费出国半年以上的;(4)虽未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党纪处分,但正在服刑的;(5)工作调动,下派锻炼,外出学习或工作半年以上等,按规定应转走组织关系而没有转走的;(6)离退休后回原籍长期居住,确实不能参加选举并经上级党组织同意和党员大会通过的;(7)外出流动,因情况特殊无法到会并经党员大会同意的。
2.大会选举的主要议程包括:
(1)通过大会选举办法。
(2)通过监票人、计票人名单。
(3)宣布新一届委员会委员名额和候选人名单。
(4)进行无记名投票。
(5)监票人、计票人清点选票,确认选举是否有效。选举收回的选票,少于或等于投票人数,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
(6)计票人在监票人的监督下计票。
(7)宣布选举结果。候选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人数的一半,始得当选。当选人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相等的被选举人重新投票,得票多的当选。当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如果接近应选名额,也可以减少名额,不再进行选举。
3.大会选举结束后,及时召开新一届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等额选举产生委员会书记、副书记,确定支部委员的分工。
4.向上级党组织报告选举情况,主要内容为:党员大会召开时间、应到人数和实到人数、发出选票数、收回选票数、无效票数、有效票数,当选人姓名和得票数;新一届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召开的时间、应到人数和实到人数、书记和副书记选举结果、委员分工情况。
五、组织领导和纪律保障
1.本办法由上一级党组织负责督查指导,基层党支部负责具体实施。
2.选举应尊重和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充分发扬民主,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3.在选举中,凡有违反组织纪律的必须认真查处,根据问题的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有关党组织、党员批评教育,直至给予组织处理。